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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2018-06-05 10:21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根据《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巴府办发〔2017〕49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和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局党委领导下,由市局安办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和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各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 责任制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市局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局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市局与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党委(支部)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零控制目标。
(七)完成临时任务。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局安委会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对区县交通运输局的考核。根据考核实际得分,前3名的评为优秀等次,4-5名的评为合格等次,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被“一票否决”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根据考核实际得分,前6名的评为优秀等次,7-12名的评为合格等次,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被“一票否决”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表彰及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和国家、省、市领导批示表扬的,由市局安办提出建议,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省、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违反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重大隐患整治不到位,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市局安办提出建议,给予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和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报市局安办。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细则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市局安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局安委会向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和市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政府安委办和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局进行表彰奖励。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对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局安运科(股)和局直属单位,可结合本 单位实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交通运输局和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局安委会书面报告,市局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对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区县交通运输局和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局安委会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向市局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或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巴市交〔2013〕390号)和《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巴市交〔2014〕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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