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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障四川省公路畅通的七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2-10 10:26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保障四川省公路畅通的七条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保障四川省公路畅通的七条措施》(川疫指发〔2020〕4号),进一步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公路畅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清理未经批准设卡拦截点

(一)清零道路阻断点。各市(州)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组织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按照“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的要求,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等通道已设置的防疫检测点和劝返点,进行清理,立即纠正有碍物资运输通畅的限制性措施。已采取堆放障碍物、挖断公路等方式阻断交通的,要立即恢复;若不是疫情防控需要,不得采取劝返措施,不得禁止其他地区交通运输工具通行。清理情况于2月10日前,以市(州)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省指挥部交通运输组。

(二)统筹防疫检测点。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20〕5号)界定的四类地区,实施分区防控策略和措施,根据四类区域不同风险等级,统筹规划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等通道防疫检测点。

(三)公开发布检测点。2月11日前,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高速公路已设置防疫检测点布置情况及运行管控情况;市(州)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在各自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国省道和农村公路防疫检测点布置情况和道路管控情况。

二、分类实施出入口免费优先通行

(一)免费范围和方式。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运输疫情防控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执行农民工返岗“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费优先通行。其中,应急车辆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免费、执行“春风行动”车辆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免费、鲜活农产品按“绿通政策”免费。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以及医护及防控人员等分别由发展改革、经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以及药监部门认定。

(二)免费通行证发放程序。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式样,提供给各级发展改革、经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以及药监部门。由各单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盖章发给承运单位或驾驶人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并做好通行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执行“春风行动”车辆,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盖章编号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收集汇总通行证发放情况。

(三)开辟应急专用车道。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安厅交警总队督促指导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在收费站出入口至少开辟一条应急专用车道,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和提前实施渠化,专供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车辆以及执行“春风行动”车辆、鲜活农产品车辆“三不一优先”通行。同时,根据需要适时增加专用车道数量,提升通行能力,确保专用车道不发生长时间拥堵。

(四)出入口快速通行。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的车辆,在收费站出口凭证“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免费优先快速通行,并在返程收费站出口交还通行证;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按“绿通政策”执行,收费站出口视情抽查,不再每车必检,对信誉较好的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再查验,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其通过网络平台预约,实现更快捷通行。

(五)公开应急运输电话。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运输电话(附后),及时受理和解决通行证办理有关事项。并通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承运者知晓和使用应急运输电话。

三、全面推行“一检多认”机制

(一)设置出入口体温检测点。各市(州)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和服务区设置联防联控检疫点。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统一印制“今日体温已测”标识,一日一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司乘人员体温检测;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持有效客运标志牌的客运车辆,优先安排检测。

(二)严格落实“一检多认”。对体温检测正常的司乘人员,发放“今日体温已测”标识,一车一标,持标识人员当日再次进入联防联控检疫点时无需重复检测体温。对体温异常人员,经卫生健康部门核实确认后,就地实施隔离。同时,设置“免复检专用道”,保障当日已检测过体温的车辆快速通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督促指导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利用LED显示屏、可变情报板等,在检测点前方统一提示:“当日体温已检人员车辆请走免复检专用道”,提醒当日已进行体温检测,并持有“今日体温已测”标识的司乘人员从“免复检专用道”快速通行。

四、落实缓堵保畅措施

(一)据实启动应急响应。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制定应对道路拥堵应急预案,对已发生拥堵缓行路段和收费站,采用远端分流、近端管控等方式,在主要枢纽互通前设置清晰、易读的行车指示、诱导标志,科学引导公众选择替代路线;视拥堵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关闭收费站,增加人员及时进行疏导。同时,加强巡查,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保障疫情防治应急物资、人员运输车辆顺利通行。

(二)科学设置温馨提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做好防疫检测点交通应急组织方案,合理渠化引导交通,确保行车安全;在防疫检测点前方收费站、交叉路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前方检疫检查,请提前摇下车窗,配合检测体温”等提醒标志,提前告知司乘人员做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准备工作,提升工作效率。

五、严控高速公路防疫检测点设置

(一)规范审批流程。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防疫检测点、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劝返外地车辆等,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服务区增设防疫监测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不再新增防疫检测点。因疫区分区分类调整需新增的,由市(州)人

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请省指挥部交通运输组同意。

2.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一是严控关闭点位,人员密集区域和进出城区的主要通道收费站不得关闭;实际通行车流量超过设计通行车流量50%以上的收费站不得关闭;二是控制管控间距,不得连续关闭3个及以上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站关闭后,通过绕行进出收费站的绕行距离不得超过30公里;三是严控关闭数量,收费站关闭数量应控制在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收费站总数的30%以下,并根据实际车流量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有关方案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同意。

3. 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劝返点:若不是类区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设置劝返点,不得非法阻拦持有效客运标志牌的营运客车通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风险等级变化设立的,分区分类调整时,同步明确。

(二)及时发布管控信息。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防疫检测点、关闭收费站或设置劝返点,由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及时发布。

六、加强地方公路防疫检测点管理

(一)规范审批流程。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增设防疫检测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省道增设防疫检测点:国省道原则上不再新增防疫检测点,因疫区分区分类进行调整,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同意。

2.农村公路增设防疫检测点:农村公路防疫检测点禁止采用硬性隔离措施。农村公路设置防疫检测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同意。

(二)及时发布管控信息。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公布辖区内国省道防疫检测点设置情况;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公布辖区内农村公路防疫检测点设置情况。

七、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一)疫情防控期间,发现下列情形的,责令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违反“一断三不断”要求,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的;

2. “一检多认”落实不到位,导致道路严重拥堵的;

3.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

(二)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电话值班值守工作,强化接线人员业务培训,分类汇总电话接线记录,及时受理并协调解决应急物资等运输车辆通行问题。协调不了的和反映不担当作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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