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川YLK991私家车拉危险品

信件编号: 20230219194049613 来信时间: 2023-02-19 19:49
信件类型: 揭发控告 姓名: 张****
内容: 川YLK991未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答复时间:2023-02-27 10:56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川YLK991车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系非营运车辆,该车车主为薛某(张某前妻),实际驾驶人是张某。2023年2月21日13时49分,通江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达举报车辆停放地点后,迅速通知张某来现场取证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后备箱放置7罐液化气罐,其中2罐为空罐,其余5罐罐体内充装有液化气,通过询问张某称其本人在通江县蓝焰液化气有限公司上班,车上的液化气罐是下班后帮邻居顺带回家,并未利用该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通过取证调查及目前证据显示,当事人张某本次行为系临时顺带,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及专业配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日常路检路查也无该车运输危险货物历史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张某本次行为不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督促其将车内液化气罐转移至了安全区域,安全隐患已整改到位。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严管理。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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