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认定

信件编号: 来信时间: 2019-08-01 09:11
信件类型: 姓名: 打****
内容: 局长您好: 咨询两个专业性问题。 一、非法营运的定义、内涵及具体外延; 二、独自开车上下班既不经济更不环保,如果顺路捎带他人并适当收取成本,是否构成非法营运(个人观点:营运的“营”字表明非法营运是一种职业性行为,要以营运为业,至少是为副业,这类似于刑法上的非法行医罪、赌博罪等“职业犯”)?如果构成,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出处是哪些条款? 望及时回复,以便广大上班族为了经济和环保安排是否顺带稍人。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答复时间:2019-10-08 00:00

答复意见:

打破砂锅网友:你好,你在局长信箱咨询“非法营运问题”的信件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非法营运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及具体的法律、法规、文件出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含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物运输、危货运输等),以及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其中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即为非法营运,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谓的“黑车”。 二、关于“上下班独自驾车,打算顺带捎人,并适当收取成本,是否构成非法营运”问题 私家车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因此不可以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上述所谓“上下班独自驾车,打算顺带捎人,并适当收取成本”行为即构成非法营运。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8日
主办单位:巴中市交通运输局承办单位: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网站地图
电话:0827-5266236(白天)5263220(夜间)传真:0827-5263094邮政编码:636000
蜀ICP备2021008420号-1 川公网安备 51190202000105号网站标识码:5119000028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状元桥街346号